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绩〔202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在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效益和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覆盖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采购人的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程序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采购人自主实施。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
(三)激励约束。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违法违规和无效要处理问责。
(四)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是政府采购项目整体运行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以促进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物有所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绩效由项目支出绩效和采购执行绩效两部分构成。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应统筹考虑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公平性、政策落实效果,权重根据评价目的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原则上与支出评价同步开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是省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办法;
(二)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和采购人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三)部署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部门、采购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采购人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四)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财政评价;
(五)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级预算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自评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部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部门绩效评价管理机制,细化评价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督促问题整改,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三)制定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部门评价;
(四)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和抽查复核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规范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五)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优化本部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条采购人是本单位采购及绩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和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绩效评价管理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二)开展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要求报送并加强自评结果应用;
(三)积极配合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抽查复核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四)落实绩效评价反馈问题整改,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升项目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规范性,主要包括合法性、专业性、效率性、政策性、公开性、公平性;
(三)采购需求合理性、预算编制精准性以及采购结果是否达到预期,是否物有所值;
(四)合同履约、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情况;
(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本国产品、绿色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
(六)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
(七)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物有所值的核心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统筹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包括前期管理规范性、过程合规性、交易经济性、政策有效性、内部控制健全性等五个方面。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政策功能落实等情况,适时调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规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等严重问题的,可在正常实施评价、核定评价得分的基础上,将最终的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直接确定为“差”,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一般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采购人应当对每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
在采购人自评的基础上,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选取部分采购项目进行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项目原则上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确定。定向选取原则上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重大民生或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采购项目。随机抽取原则上抽选合同数额较大或者存在质疑、投诉等纠纷的项目。
第十七条开展部门评价、财政评价时,应成立评价工作组,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绩效评价要求收集整理绩效评价相关实证资料,在自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与绩效评价资料一同按时报送评价工作组。
第十八条评价项目和评价工作组确定后,由评价工作组开展前期调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评价工作方案论证,以评价目标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方案。
第十九条评价工作组采取书面审查与信息化数据相佐证、社会满意度调查与资金使用效益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初步评价工作底稿,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后要把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采购人。采购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预算部门对采购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策机制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要综合全面分析问题成因,分类施策系统推进整改。其中,对经常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财政部门在后续资金分配时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一)取消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二)按一定比例扣减项目预算;
(三)按比例扣减该单位公用经费。
对一次性项目,财政部门应督促采购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公开”的原则,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专栏上进行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财政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和采购人分别负责公开部门评价结果和绩效自评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及结果应用的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