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公开发行股票服务迎来新规。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自2月15日起施行。整体来看,《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收费原则以及监管措施。1月15日同时,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也就《规定》相关细节内容答记者问。在业内人士看来,《规定》出台后,会使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更加注重专业性服务、提升收费的透明度与规范度,有利于营造出规范合理的服务环境。
聚焦三大方面
1月15日,中国政府网显示,《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在2024年8月,司法部就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涉及19条内容,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整体来看,此次发布的《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全文共19条,明确了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收费原则以及监管措施。
其中,在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方面,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收费原则方面,《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监管措施,要求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从事相关业务等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1月15日同时,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其中提到,出台《规定》,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规范收费行为
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还提到,《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具体来看,《规定》第九条还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行为。如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另外,《规定》还区分了投行业务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要求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从事承销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中金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这并不改变投行目前“保荐+承销”收费模式,而是着眼于收费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不当行为,因此预计《规定》不会对投行目前规范化的业务开展与收费行为造成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对此,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违规最高处10倍罚款
针对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要求的,《规定》也明确了不同的处罚情形和结果。
例如,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第九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看来,《规定》明确了一系列禁止行为,起到了净化IPO市场生态的作用,可以使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依靠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保荐企业上市,从而减少违规保荐或带病上市的企业数量,对中小投资者也能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也提到,规范费用收取,明确违规处罚金额有利于规范中介机构相关行业的秩序,提升费用收取透明度。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言,未来或会更加注重专业性服务、提升收费的透明度与规范度,有利于营造出规范合理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