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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5 21:57:30 股吧网页版
严把IPO“入口关”:中介收费不再挂钩上市结果 禁止地方政府对上市奖励
来源:中国基金报

  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是针对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尚缺乏相应规范。

  《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定》共19条,在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明确监管措施等多方面给出了明确指引。

  据了解,《规定》是在2024年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过审议和修改而成。

  两处重要调整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规定》两个版本,整体内容无实质性变化,最受关注的IPO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相挂钩、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均予以保留。

  《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调整包括两处删减。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在提到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时,同时规定“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规定》中,承销业务相关表述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一直以来,证券公司保荐和承销分阶段收取服务费。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在承销环节对超募部分提高收费比例。此次《新规》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公司的IPO收费标准,降低了IPO企业的上市成本。

  另一方面,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情形中,增加了“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此举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两大看点:中介收费不再挂钩上市结果

  禁止地方政府对上市奖励

  《规定》的一大看点是规范IPO收费标准、提升IPO收费的透明度,这将大大改写IPO收费模式的历史。

  根据《规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此外,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立足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提高IPO收费透明度之外,《规定》的另一大看点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对于地方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规定》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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