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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4 09:22:00 股吧网页版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运作模式探讨
来源:期货日报网 作者:张一帆 蓝天祥

  基于产业链供应链金融

  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已经实施的背景下,结合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实施的“十不准”,探索基于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的期货风险管理业务运作模式,既有利于风险管理业务的规范运作,又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一揽子综合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发展。

  A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的内涵

  2024年11月1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规则),并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是为深入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精神、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部署、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规范管理而制定的,目的在于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科学管控风险、规范业务模式等。在规则已经实施的背景下,结合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和国资委发布实施的“十不准”,探索基于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的期货风险管理业务运作模式,既有利于风险管理业务的规范运作,又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一揽子综合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发展。

  业务界定

  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是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为帮助实体企业管理生产经营风险,提供一体化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开展的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换贸易、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仓储物流等大宗商品相关业务。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换贸易属于贸易类业务。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属于资金类业务。?

  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中国期货业协会还明确,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此外,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业务定位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应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 围绕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开展业务,遵守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

  贸易类业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贸易类业务,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贸易需求,以货物交收为目的,帮助客户管理价格波动风险、畅通购销渠道。规定明确了开展贸易类业务的目的、定位以及业务边界。

  资金类业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资金类业务,应当基于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或库存管理需求,帮助客户管理资金流动性风险,有效盘活库存, 稳定生产经营。规定明确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资金类业务的定位和业务运作模式。

  信息技术系统建设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注重提升科技化管理水平。中国期货业协会鼓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加强业务管理。

  该规定有利于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背景的大型央国企控股期货公司利用其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平台和产品与服务优势,延伸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提升期货风险管理业务的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开展风险管理业务的前提

  调研其可行性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新业务前应当充分调研,明确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业务发展规划、业务模式与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形成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业务边界选择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品种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自身渠道购销能力、风险对冲能力和品种流动性,选择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品种开展业务。

  规范交易价格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得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严禁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风险管控与应急机制

  定价结算机制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商品定价与结算方式,涉及保证金或定金的,应当明确保证金或定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追加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

  风险监测体系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大宗商品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类业务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规模、风险敞口、集中度、亏损限额等,并应形成风险控制日志,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有效监测监控业务风险。

  应急处理机制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处置流程,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应急处理预案,有效防范风险传递和外溢。

  客户准入机制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客户准入机制,做好客户的分类分层管理,建立负面客户清单。

  B供应链金融的定义

  概念

  供应链是在物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控制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从采购原材料开始,经过制造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最终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涉及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等多个环节,形成一个功能网链结构。供应链侧重于产品或服务从供应商到最终客户的全过程的管理和优化。

  供应链金融是将金融机构与供应链各方紧密联系的商业融资模式,它依托核心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这种金融模式不仅促进了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的顺畅,还通过物流盘活资金,用资金拉动高效物流,进而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成本。

  发展现状

  据互联网数据中心(IDC)预测,国内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已从2019年的23.1万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23年的37.3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7年,将超过60万亿元。国内企业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库存等供应链基础资产总额从2019年的72.6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23年的99.9万亿元人民币。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规模较大的供应链金融市场。

  运作模式

  先票/款后货

  先票/款后货是买方交纳一定保证金,供应链企业代为向卖方议付全额货款,卖方根据购销合同发运货物,货物到达指定仓库后设定抵质押为代垫款的保证。此举可以有效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货物到库可与库存融资形成“无缝对接”。

  预付账款融资

  预付账款融资是买方交纳一定保证金,银行贷出全额货款供客户向卖方采购,客户分次向银行提交提货保证金,银行再分次通知卖方向客户发货。此举能够帮助企业解决采购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

  存货质押融资

  存货质押融资主要存在于企业的生产运营阶段,适用于拥有存货但缺乏足够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企业。存货质押融资有助于企业盘活存货资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常见的存货融资方式包括静态抵质押融资、动态抵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等。

  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卖方将赊销项下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为卖方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是以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的。

  具体案例

  以某央企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为例,主要涉及订单融资和订单融资+应收账款增信。

  先看订单融资模式。根据供应商中标某央企的中标合同,在系统分析其历史中标和履约情况的基础上,其下属信托、保理等机构按照中标合同原材料成本的一定比例予以提供融资服务,并结合生产过程、发货记录、验收记录、开票信息、付款信息等在回款时完成还款行为。

  再看订单融资+应收账款增信模式。该模式主要是根据供应商中标合同和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按照合同金额80%和应收账款120%的条件,提供基于订单融资+应收账款增信的融资。期限一般是合同回款周期或1~2年。该模式以项目回款为主要还款来源,以应收账款为增信措施,以新增中标合同和应收账款为核心延续期限,并连续运作。

  C可行的几种运作模式

  在规则已经实施、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和央国企数字化平台功能不断发挥的背景下,探索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模式,有利于保障整个供应链的稳定性及获利性,也有利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供应链金融的再界定

  在传统将供应链金融界定为服务供应链上下游机构的一种融资产品的基础上,这里将供应链金融界定为“为供应链企业提供集融资、定价、避险、代采购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揽子金融产品与服务”。融资功能是供应链金融的基础功能,定价与避险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本源功能以及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核心功能,代采购则是供应链金融的延伸功能,是风险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

  国务院国资委对“两头在外”的解释

  2024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针对“围绕中央企业主业的‘两头在外’贸易是否可以正常开展”的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关系国家能源、资源、粮食、国防、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以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定贸易业务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保留;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开展“两头在外”贸易的前提

  央企开展“两头在外”贸易的前提是拥有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和线上线下确权的数据支撑。这里所说的确权是指基于金融服务平台能够实现中标通知、中标合同、货物验收、开票通知、发票金额等信息的确认和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的修改等,这是实现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动态实时监控的基础,更是集“融资+定价+避险+代采购”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闭环运作的保障。

  基于订单合同的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该模式基于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集团内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即根据中标合同和排产计划,为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提供集“融资+避险+代采购”的风险管理,是在传统供应链金融融资功能基础上延伸至供应链避险和货物采购的完整业务模式,以订单合同中标、生产和回款为一个完整的服务周期。

  基于应收账款增信的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该模式是在订单合同风险管理模式基础上,引入应收账款增信质押、延长合同周期的,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企业集团“两头在外”贸易风险管理的创新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模式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自身“避险+代采购”业务为主开展的、为企业集团产业链供应链“两头在外”供应商提供的集“融资、避险、代采购”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在通过期货套期保值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同时,通过企业集团数据金融平台确权+应收账款增信实现资金回款风险管理。其优点是在规避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的同时,有效规避供应商资金违约风险,而缺点是受制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资本金规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银行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银行模式是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模式基础上引入商业银行。

  一种情况是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为主体,银行向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该类供应链项目单独授信,可以彻底解决资金规模的制约问题,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要承担供应商违约的资金风险。

  另一种情况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为供应链供应商提供避险、代采购服务,银行根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确权通知书,进行该业务独立放款。该情况下,资金放款和回款均由银行负责,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只负责采购和价格风险管理,并对确权的真实性负责。优点是可以全面复制并大面积推广,不受业务规模的制约。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信托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信托模式是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模式基础上引入信托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为供应链供应商提供避险、代采购服务,信托公司根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并根据自身业务准入条件和确权信息进行放款。该模式下,资金放款、回款和确权均由信托公司负责,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负责采购和价格风险管理。优点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银行模式一致,可以全面复制并大面积推广,不受业务规模的制约。

  ABS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银行的ABS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银行的ABS模式是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银行模式基础上,为有效降低资金成本、突破资金规模、提升资产管理能力等,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ABS产品,募集绿色低成本资金,并批量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代采购的风险管理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信托+券商的ABS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信托+券商的ABS模式是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信托模式基础上引入券商,为有效降低资金成本、突破资金规模、提升资产管理能力等,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双SPV”ABS产品,募集绿色低成本资金,并批量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代采购的风险管理模式。(作者单位:英大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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