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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4 00:54:00 股吧网页版
监管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展业行为
来源:证券日报

  业内人士称,这对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保障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报记者王宁

  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1月10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0条,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多方面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例如,界定营销范围、明确营销部门、健全营销管理制度和加强营销人员管理等,旨在规范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展业行为。多家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保障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公司第一时间就相关内容组织学习与讨论,此举有利于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粮期货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从长远发展来看,将互联网营销纳入监管范围进行精细化规范指导,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也能够最大化发挥互联网效能,助推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落实监管指导意见、规范互联网展业活动,公司已初步建立了互联网营销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流程,指定了牵头管理部门和专岗人员,以便后续进行管理,后续公司将不断提升互联网营销业务质量、效率。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公司互联网展业行为,今后业务开展有规可依,有利于维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公司认真学习领会各项要求,对照相关标准严格规范展业行为,目前已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抓好互联网营销行为每个环节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依照要求履行期货公司的管理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增加了获客渠道,但部分期货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关于“第三方机构—订立协议”明确: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第三方机构在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服务时不得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和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等行为。

  上述浙商期货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第三方机构—订立协议”禁止行为,可有效防范利用互联网营销方式规避违规行为,减少恶性竞争,进一步推动经纪业务“引流”方式更加规范,促进第三方平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第三方平台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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