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拟出台新规,明确会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要求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订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维护备案严肃性、提升监管有效性。
管理办法提出: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
(三)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
(四)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其业务风险程度、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发展需要等,投保恰当赔偿额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计提合理金额的职业风险基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记录良好;
(六)备案材料齐备,相关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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