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
河南省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改
2024年12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河南省自然科学奖;
(三)河南省技术发明奖;
(四)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河南作出杰出贡献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河南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河南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二条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中原学者等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省内学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对提名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的机制。
第十四条提名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则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担任评审委员,评审委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对本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给予省级配套奖励。配套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配套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规则、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技人员和新闻媒体组成的观察员制度,对评审工作进行观察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河南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参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