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介绍规范涉企检查情况时,引用了这句古语。强调的意思很明确:法令需要得到有效执行。
这指向的,正是本月初国办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遏制乱检查,并提出了很多具体措施,比如设置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优化综合查一次检查方式等。
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也对外公布。
此次国家出手对涉企检查进行规范整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都很关注。企业希望杜绝不合理甚至没有法律授权的随意检查,精简不同行政部门内容相似的重复检查,好将精力尽可能投入生产经营中;而群众关心的则是企业产品和服务能否得到严格检查监督,特别是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
“精”与“严”,看似诉求不同,其实共同指向一点——提升涉企检查的效能。过去有行政部门在工作总结中会将执法检查数量、频率作为体现政绩的依据。但《意见》正是要求转变这样“以量代质”的工作方式,让行政部门涉企检查方式更科学、态度更负责。涉企检查从重视结果到既重视结果又重视过程,将是行政能力的进步。
但这不意味着实际执行中必须“一刀切”,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一些经营已经比较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检查频次。此次《意见》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意即在此。而在上海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
笔者从一些市场主体负责人那里了解到,大家对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举措非常认同、充满期待。但数量变化只是观察检查成效的维度之一,“控量”之外,也要警惕可能各种变化。
比如行政部门之间检查标准不一的问题。有市场主体安装某项新设备,按照一个部门要求刚刚装好,另一个部门检查却表示不合格,要拆除原先的设备,重新购置安装。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还谈到一个典型案例:有印染企业反映,车间生产时粉尘浓度过高可能引发爆炸,不够安全,但是从环保角度,如果粉尘溢出窗外又会造成环境污染。那这窗户到底是开还是不开?企业到底听谁的?
这也是涉企检查实际执行中的一个现实困境。明明是部门“打架”,“背锅”的还是无所适从的企业。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遇到标准不一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建章立制,是一个打补丁、填空白的过程,要警惕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新的形式主义,这也是评判检查实效的另一重维度。
比如,通过数字技术运用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高效,是新规的一大亮点。有的地方还推出了涉企执法检查“码上”报备功能,向辖区内企业开放企业扫码报备端口,让检查业务流程在线流转,旨在严防执法人员漏报、瞒报执法检查的情况。
便利企业的好事,需要便利到底。比如扫码报备,需要将相关材料数字化并上传,这样的系统能否有可持续性,而不是使用一段时间后又更改为其他看起来更方便的形式,又要将材料改变形态再次上传,更不能异化为“用留痕来证明安全”。这些担心也提醒行政部门在具体执行中,要多站在企业实际感受的角度考虑细节问题。
涉企检查是行政部门的权力,权力必须受到监管。一些市场主体很欢迎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帮助他们规范工作、安全生产。但他们也担心一些事实上的检查行为,会以“专业服务”“业务指导”的面目出现。从数量上看检查确实是少了,但企业受到的不合理打扰并没有真正减少,甚至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而在上海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说到底,检查从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切检查,说到底是为了督促、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