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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8 16:59:40 股吧网页版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迎来管理办法 明确八类合格担保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希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5号),对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做出规范,意在有效防范该业务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业务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实施了监管保证金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办法》的出台为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提供了“准绳”,也将带来相关业务条线的一系列业务调整动作。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三十三条称,《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初始保证金要求分三个阶段施行。业内人士分析,未来一段时间相关金融机构将加速捋顺内部业务流程以便和《办法》衔接。

  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所谓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适用《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对本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保证金管理政策和流程。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善的保证金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并配备与本机构交易规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体现交易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办法》写道。

  在具体规模上,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交换初始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变动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零。实际交换金额为应交换金额超过起点金额的部分。

  据悉,设置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也符合国际经验和惯例。金杜律师事务所曾撰文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致力于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监管要求(包括监管保证金要求),以减少系统性风险并在全球范围内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根据监管规则,场外衍生品的交易方之间需要互相提供和收取保证金(也被称为担保品)。这一规则旨在减少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因为担保品【通常是以优质流动性资产形式(HQLA),包括现金或较高流动性债券】可用于抵御衍生品交易对手方违约后的损失。”文中写道。

  变动保证金与初始保证金

  据了解,在《办法》落地后,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将涉及两类保证金,即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

  根据《办法》,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初始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双方互相全额交换。

  变动保证金用于缓释与存量衍生品交易净额结算组合每日盯市价值相关的当前风险暴露。变动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估亏一方向估盈一方支付。

  初始保证金计量可以使用标准法或模型法。使用模型法的,应当事先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初始保证金模型。

  此次《办法》也明确了八类合格担保品,包括现金;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视同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高等级债券等。

  “担保品是比较重要的,银行未来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需要内部决定使用哪类担保品。具体的规则计算也比较复杂,银行自身可能搞不定。整个链条可能涉及这项业务的前中后台,前端可能在营销和签署合同时就需要对这一项进行调整。”有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对记者表示。

  需要明确的是,《办法》指出,作为初始保证金的担保品应当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与交易双方自有财产、第三方托管机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交易方担保品实现有效隔离。作为变动保证金的担保品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管理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提供保证金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不得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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