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方案来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特定区域限设2家
来源:上观新闻
推动上海市医疗领域扩大开放,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中医管理局、市疾控局共同制定《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于今日印发。
方案提到,允许在本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扩大开放试点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
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市、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同时,鼓励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审批时限方面,对申请设置的外商独资医院,区卫生健康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初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申请执业登记的外商独资医院,市卫生健康委在4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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