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7日讯(记者刘亮)国新办7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根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胡卫列介绍,在起草《意见》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切实把这些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起草《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检查,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确保行政检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综合施策,既对行政检查全流程作出系统性、闭环性的制度安排,又注重《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四是坚持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关于行政检查事项的标准问题,《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按照文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二是要明确检查标准,杜绝随意检查。关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实践中有关主管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制定了本领域的检查标准。从行业管理角度看,这些标准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少统筹,有时候在具体的标准适用过程中会发生冲突,让企业产生困扰。遇到这样的情况,《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甚至让企业承担不利后果。三是要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规范有效。《意见》对于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胡卫列表示,司法部将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检查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督,对于违反《意见》规定实施的检查,比如,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检查、违反规定程序的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的检查,或者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乱检查等,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企业投诉的,将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还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方式,确保《意见》各项措施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