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等人,就《意见》所明确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如何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如何借助数字技术强化行政检查协同、减轻企业负担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胡卫列指出,对于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意见》均提出了针对性部署安排。
其中,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意见》在具体部署中明确了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这事实上也回应了外界普遍关心的涉企行政检查“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
刘波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刘波称。
胡卫列指出,《意见》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在于:措施能不能对遏制检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起到有效作用、怎么保障这些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意见》对于具体举措的落地见效作出多方面的规定。包括明确公布检查标准、建立异地协助机制、出台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等工作要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完成时限,要求公开检查主体的资格、检查事项、检查标准、频次上限、文书格式等。
胡卫列表示,司法部将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检查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督。对于违反《意见》规定实施的检查,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企业投诉的,将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还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方式,确保《意见》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为适应当前的技术发展变化,《意见》特别提出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刘波指出,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未来可以在执法协同、快速预警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其中,针对企业反馈较多的多头检查问题,系统可以自动抓取数据来发现,发现之后,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整合、匹配,从而实现部门执法协同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