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今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意见》将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强调要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胡卫列介绍,《意见》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他说,近段时间,企业反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对此,《意见》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一是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比如,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等情况,行政机关若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来获取,则没必要再去企业进行检查。
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截至目前,一些地方在改进检查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在总结这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综合查一次”即指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比如,在餐饮行业的检查中,执法部门可以对有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无餐具消毒设施、环境卫生状况等这些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比如,有地方对经营比较规范、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就不再频繁地进行检查,对那些管理不规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则加强管理,检查频次相对提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检查过于频繁,有的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企业疲于应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都受到影响。针对社会反映的这种现象,《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目的即通过硬性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降低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