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行政检查如何“不缺位也不越位”?司法部副部长答海报新闻
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姜雪颖北京报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也企业营造了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于企业的行政检查该如何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检查既不过度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1月7日,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回答海报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又去乱查这些问题。因此,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
“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胡卫列强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通过有效的检查,能够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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