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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15:32:20 股吧网页版
上海金融监管局:未来5年,培育建设50家绿色金融机构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7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辖内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发展,上海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上海金融业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未来5年,努力在上海培育建设20家绿色分支机构、30家绿色特色分支机构,推进绿色低碳网点建设,绿色信贷余额、占比逐年增加,绿色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为全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

  《通知》明确,各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鼓励积极推进“1+N+X”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其中,“1”是指设立绿色金融专职部门。“N”是指培育若干专业化绿色金融分支机构。“X”是指创建一批绿色低碳网点。

  《通知》要求,加大绿色分支机构专项扶持。各金融机构应在专享资源、专项考核、专门审批、专属产品、专用风控、专业团队等方面,给予绿色分支机构优先保障,扶持其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加快绿色金融专属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开发碳金融业务模式与产品工具,积极参与上海市气候投融资、碳普惠业务等试点工作

  各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有效的碳减排计划,通过绿色能源替代、绿色建筑运营、绿色办公、绿色采购、低碳出行、日常节能等方式实施内部减排。

  拓展碳抵消方式,通过公益活动、参与碳市场交易、盘活已授信客户碳减排资产等方式抵消机构碳排放,在逐步实现分支机构运营碳中和的基础上,最终实现机构整体运营碳中和。

上海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金融业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上海银保监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十四五”期间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沪银保监发〔2022〕83号)等文件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经营特色,加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强化金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低碳发展。

  二、建设目标

  各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鼓励积极推进“1+N+X”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1”是指设立绿色金融专职部门。鼓励在总行(公司)或市级分行(公司)层面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金融管理一级部门等绿色金融专职部门,统一牵头绿色金融管理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明确绿色金融归口管理部门或设立绿色金融管理二级部门等,全力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N”是指培育若干专业化绿色金融分支机构。鼓励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设立主要从事绿色金融业务,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绿色金融规模、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居于行业领先或示范地位的专业化机构,包括由监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分)支行/绿色保险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绿色分支机构)、其他政府部门认定或银行保险机构自主确定的绿色特色(分)支行/绿色保险特色分支机构等(以下统称绿色特色分支机构)。

  “X”是指创建一批绿色低碳网点。鼓励各金融机构制定自身绿色运营行动方案,分期分批推进分支机构绿色改造,降低办公能耗,引导员工培育绿色健康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运营碳中和。支持金融机构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创建绿色银行、绿色保险示范网点。

  未来5年,努力在上海培育建设20家绿色分支机构、30家绿色特色分支机构,推进绿色低碳网点建设,绿色信贷余额、占比逐年增加,绿色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为全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

  三、具体要求

  各金融机构成立绿色金融专职部门、绿色分支机构、绿色特色分支机构、或是受外部单位认定符合绿色运营要求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于成立或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金融监管局,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累计情况(填写附件1),具体报送路径:专网->信息专报->“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专栏。

  (一)绿色分支机构管理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和扶持专业化绿色金融分支机构建设,对照《绿色分支机构指标体系表》开展评估。符合条件的,向上海金融监管局申请纳入绿色分支机构管理。

  纳入绿色分支机构管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原有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较好的支行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转型为绿色分支机构;未在上海辖内设立支行的银行机构,可参照《指标体系表》探索培育绿色分行。二是在金融服务不充分的地区,符合相关新设机构要求的,在新设机构的同时申请纳入绿色分支机构管理。

  申报绿色分支机构管理前,相关金融机构需向上海金融监管局对口机构监管处提交专项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由上海金融监管局对口机构监管处会同绿色金融牵头处室共同论证,原则上评估分数不低于60分。

  机构监管处可洽绿色金融牵头处室与拟纳入绿色分支机构管理的高管人员开展监管谈话,对其业务发展进行指导,并签订《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承诺书》,承诺自纳入绿色分支机构管理之日起,原则上实现绿色分支机构相关评估分数持续符合要求。

  被认定为绿色分支机构后,相关金融机构可自主申请,并按照相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机构筹建/更名事项,在机构名称中加入“绿色(分)支行”/“绿色保险”等字样。

  (二)持续性管理要求

  各金融机构应从专项机制、专项扶持、专项改造等三个方面,持续推进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1.完善绿色金融专项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应制定绿色金融战略规划,由绿色金融专职部门或牵头管理部门拟定总(分)行(公司)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绿色金融业务领域发展目标、市场策略和营销计划、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计划、自身绿色运营建设规划等。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引进和培养绿色金融专业人才,推进绿色金融品牌创建。持续提升绿色金融专业能力,建立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优化绿色金融业务流程,积极开发绿色金融专业系统,提升管理效能。规范开展绿色金融数据统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2.加大绿色分支机构专项扶持。各金融机构应在专享资源、专项考核、专门审批、专属产品、专用风控、专业团队等方面,给予绿色分支机构优先保障,扶持其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一是专享资源。资源向绿色分支机构倾斜,优先满足绿色领域的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和保险保障需求,给予差异化支持政策和费用补贴,提供贷款优惠和专项激励等。二是专项考核。将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纳入对绿色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考核及其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等。考核应突出对机构及人员的正向激励,考核奖励力度应大于普通业务。三是专门审批。研究建立绿色名单制管理,设置专门的绿色审批通道,优化绿色信贷审批和绿色保险核保理赔流程。鼓励开发绿色金融专业系统,实现绿色业务智能识别、分类和认定。四是专属产品。加快绿色金融专属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开发碳金融业务模式与产品工具,积极参与上海市气候投融资、碳普惠业务等试点工作。五是专用风控。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制度,设置专业风控团队,提供风险减量服务支持,积极探索与ESG风险相挂钩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六是专业团队。绿色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业绿色金融团队,保持机构负责人适度稳定,定期组织开展绿色金融培训,加快培育复合型专业人才,逐步实现专人专岗。

  3.推进专项改造实现运营碳中和。各金融机构应分期分批推进分支机构绿色改造,逐步实现自身运营与投融资活动的碳中和。一是统筹推进分支机构绿色低碳运营。绿色分支机构应带头引领本行(公司)的低碳运行,成为绿色运营方面的标杆网点;网点建设应在网点规划、风格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运营全生命周期融入绿色发展理念、应用低碳智慧技术,增加品牌软实力,打造支持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建设的亮丽名片。绿色低碳网点建设应采取梯次有序、循序渐进的方式,将低碳运营由试点机构逐步推广到全体分支机构。二是逐步实现自身运营碳中和。各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有效的碳减排计划,通过绿色能源替代、绿色建筑运营、绿色办公、绿色采购、低碳出行、日常节能等方式实施内部减排;拓展碳抵消方式,通过公益活动、参与碳市场交易、盘活已授信客户碳减排资产等方式抵消机构碳排放,在逐步实现分支机构运营碳中和的基础上,最终实现机构整体运营碳中和。

  四、监管支持

  (一)完善考核评价。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辖内纳入绿色分支机构管理的金融机构名单,指导金融机构完善绿色金融风控机制,提升专业专营能力,构建绿色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加大动态监测,将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纳入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监管评级等工作。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优秀绿色分支机构经典服务案例宣传工作,积极总结推广先进做法,推动绿色金融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二)完善后督管理。绿色分支机构自认定后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须向上海金融监管局对口监管处室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对照《指标体系表》开展自评估。新设绿色分支机构前三年不参与自评估,自第四年开始参与。

  上海金融监管局对已认定的绿色分支机构自评估情况开展复核评价,由绿色金融牵头处室组织机构监管处开展。相关评价结果经联合审定后,由绿色金融牵头处室予以通报。对于评价结果得分低于60分的绿色分支机构,由所在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书面说明,对口机构监管处开展监管谈话或跟踪督导,制定提升整改方案。连续三年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绿色分支机构,绿色金融牵头处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对口机构监管处,由对口机构监管处视情况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视情况实施退出管理。已经更名的,由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取消名称中的“绿色(分)支行”/“绿色保险”等字样,并重新换发金融许可证。

  (三)完善行业标准。各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绿色运营,创建绿色低碳示范网点,积极参与其他政府部门或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外部机构依据已发布的认定标准或制度规范作出的绿色低碳等相关认定。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协调服务作用,推动上海金融业绿色网点运营认定等标准制定。

  (四)完善交流机制。各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建立起有效的内外部工作报告和交流机制。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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