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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15:27:40 股吧网页版
达到“零换乘”目标!广州审议通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相关细则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李焕坤

  1月6日,16届9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和概念方案均应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节能降碳为原则开展设计,满足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衔接需求,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可整合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筑及公共用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达到“零换乘”的目标,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同时,《实施细则》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投资建设,明确提出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的站点或车辆基地,可以采取带场站综合体方案向社会资本公开出让。

  支持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基地土地复合利用

  场站综合体既是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重要节点,又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中的重要项目,既可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选址、同步建设,又可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相互衔接形成整体。

  《实施细则》明确支持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基地土地复合利用,明确场站综合体(站点)用地面积按不超过10公顷控制,场站综合体(车辆基地)用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50公顷控制,其中白地面积占比不高于30%。以上规定既为轨道交通站点和车辆基地未来发展需求预留条件,也为土地复合利用提供空间保障。

  场站综合体(车辆基地)用地应与站点紧密相连,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加强各功能之间的统筹,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等手段提升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应统筹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约800米半径范围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生活功能组织等因素,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通过一体规划和城市设计,划定规划范围。

  支持活化利用轨道交通预留空间

  《实施细则》明确,具备局部开发条件站点可结合部分轨道站点出入口、通风亭、车站预留空间等轨道站点设施进行局部开发。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探索利用轨道交通预留空间开展出租经营。

  《实施细则》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场站综合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投资建设,对于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的站点或者车辆基地,采取带场站综合体方案公开出让方式,并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与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合作或单独投资建设。

  按照“一体规划、同步建设、统一供应”的思路,场站综合体土地供应可结合地块实际,根据投资类别分为三种模式。

  其中,政府投资类原则上适用于不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对于轨道交通场站地块范围内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可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的附属配建工程实施;运营企业投资类原则上适用于具备局部开发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此类模式支持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采用一体规划、同步建设的模式投资建设;社会投资类,适用于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的站点或车辆基地,采取带场站综合体方案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方案须包括轨道交通相关设施建设。

  《实施细则》鼓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场站综合体,也可由社会投资主体单独投资建设场站综合体。

  对于社会投资类项目,可采取两种方式。其一,由社会投资主体一并投资建设轨道交通设施,承担投资开发成本。其二,由社会投资主体代为建设轨道交通设施,在初步设计概算阶段明确轨道交通设施部分和综合开发部分投资分摊,分别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和社会投资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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