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指引》围绕“五统一”“一破除”,即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以及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提供了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
明确若干“不得” 划定底线红线
在同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王善成表示,《指引》从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三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和目标。
其中,要求做的属于“规定动作”,是对各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共同要求。比如,针对各地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整合省域内'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等,厘清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任链条,进一步统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采集标准、格式、字段”。
禁止做的属于“底线红线”,如果触碰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指引》中强调若干“不得”,明确了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条件、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影响公平公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相关问题线索一经核实就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还会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
鼓励做的属于“自选动作”,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不可能做到齐步走,基础条件好、市场化程度高的区域可以先行一步,对标更高标准加快推进本地区以及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建设。比如,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引导全国布局的品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大型连锁商场超市探索实行省域内异地异店退换货等。
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此次《指引》对“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部署安排最多。具体举措包括,要求各地区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享受相关补贴的前提条件等。
王善成指出,针对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问题禁而不止、有的甚至花样翻新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力量攻坚整治了一批突出问题。为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已开通了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征集端口,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便利性。
王善成介绍,前述端口重点征集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规定、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妨碍公平公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违规对本地企业和产品实施保护以及其他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问题线索。
“去年,我们内部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整改情况。总的看,各地方对问题线索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排查,及时修订、清理、纠正了一批不合理政策规定和做法,强化政策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解决了一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突出问题,起到了‘通报一个案例,规范一个领域’的作用。”王善成称,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更多的问题线索。
交通运输部:加强对各类显性、隐性壁垒的评估、排查、清理
“建设现代流通网络”是《指引》部署的另一重点。
具体举措包括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加快提升多式联运服务水平;明确各地区要以打通断头路、基本消除国家公路网省际瓶颈路段以及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颈和碍航节点为重点,加大协同力度,破除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瓶颈制约;要求各地区不得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等。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刘鹏飞表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破除市场分割壁垒、畅通要素资源配置、优化市场监管机制是接下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几项重点工作。
其中,在破除市场分割壁垒方面,交通运输部将完善交通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的评估、排查、清理。完善交通领域价格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机制。同时,健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对待和发展的政策制度,破除区域壁垒和市场分割,动态发布问题清单。
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在各类要素和资源市场中,《指引》特别提及要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具体来看,《指引》明确,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此外,《指引》还要求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