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非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3月、4月、5月末集团口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名义本金算术平均值高于600亿元,且不符合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其收取保证金。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纳入同一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机构之间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在保证金方面,管理办法提到,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对本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
易保证金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保证金管理政策和流程。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善的保证金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并配备与本机构交易规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
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初始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双方互相全额交换。
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10天计算初始保证金,在净额结算组合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新交易、终止现有交易或现有交易到期等情形,并在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发出保证金调拨通知,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营业日结束前完成保证金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