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琼斯)记者1月6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印发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
《办法》明确了保证金要求、合格担保品及管理、争议解决、跨境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在保证金要求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体现交易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其中,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变动保证金用于缓释与存量衍生品交易净额结算组合每日盯市价值相关的当前风险暴露。
关于合格担保品及管理,《办法》要求,作为保证金的合格担保品应当具备高流动性和充分的风险缓释作用,以保护交易双方免受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损失,并在适用折扣系数后仍可以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保值。
合格担保品包括:现金;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视同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高等级债券;高等级公司信用类债券;高等级金融债券;黄金等。
针对跨境交易,《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如需满足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在该保证金要求与巴塞尔协议保证金要求一致、与《办法》等效或更为审慎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适用东道国保证金要求。境外机构直接进入境内金融市场开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按照境内交易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