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天津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天津农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对原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查、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等多项违规行为。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天津农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陈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津证监局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经查,天津农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情形: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未向天津证监局进行任职备案;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未对原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查。
三、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一是未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合规风控人员同时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二是未对2023年新销售基金产品进行合规审查,未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三是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内部制度更新修订不及时。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天津农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天津农商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天津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天津证监局公告截图
经查,陈一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情形:
一、陈一作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未向天津证监局进行任职备案。
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合规风控人员同时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陈一作为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该违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陈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