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何小敏)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按照广州市课后服务相关规定执行),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
针对当前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幅度过高、调整次数过于频繁、收费总额过高等情况,《通知》要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最近一年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按试行收费标准收费,试行2年后,学校应申请正式对收费标准进行定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学校提高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
《通知》还明确,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