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宇林德总经理与时任财务总监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财中社
财中社12月30日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在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告,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惠兵和时任财务总监辛丽芳因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该公司在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向关联方丰镇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计772万元,但公司迟至2024年3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关联交易,且在相关公告中将资金拆借金额披露为730万元,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张惠兵和辛丽芳对此次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管局决定对二人采取警示函措施,并要求其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若对该决定不服,二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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