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证监会就相关配套制度拟“打包”修改、废止相关文件,同时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整内容涉及取消上市公司监事会等规定。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切实做好治理架构调整工作。
按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而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这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二选一”的结果,是上市公司选择了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监事会行将消失和落幕。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会员会来承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意见稿)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成员还可能包括内部董事,如果该内部董事违规,审计委员会能否履行好监督职责,值得思考。
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笔者认为仅此还不够,比如大股东推举某人(包括本人)担任董事、同时又不担任高管,那么按上述规定他也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此就会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建议上述《章程指引》应规定,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不得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除了职工代表、其余应全部为独立董事。
而且,基于审计委员会承担的“检查公司财务”职责,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更多选择会计专业人士来担任。据《财富》杂志此前调查,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9人;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也应逐渐提高独立董事占比,甚至应提倡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
另外,对独立董事的遴选制度也必须进行大刀阔斧改革,以提升独立性。没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的监督作用也就根本无从发挥。但目前独立董事主要还是由大股东等提名,即便当时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性,但独立董事饮水思源,任职后或许思想上已不再独立、而是偏向大股东。因此笔者建议,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提名、由上市公司股东会差额选举独立董事。
当然,与此同时还得强化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落实。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各个股东可根据其工作情况对其工作绩效评估打分,经过加权计算后得出最终评分结果,并以此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等依据。若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造假,审计会员会委员最起码存在失察之责,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按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应该说,这给上市公司预留了较长的治理架构调整时间,目前的监事该如何安置,也需要仔细研究。在笔者看来,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未来可作为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通过考试可以获取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之,新《公司法》施行后,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面临重大变革,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平稳过渡,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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