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再迎强监管
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记者韩宋辉常佩琦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再迎强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
中国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并提出合规管理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将推动金融机构培育合规文化,提升主动合规治理意识,有效防范化解合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不触“底线” 不碰“红线”
《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要求金融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说:前期,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设置了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但具体职责不够明确具体,难以满足合规管理的独立性要求。《办法》顺应合规管理实际,并借鉴国际良好做法,统一相关岗位名称,明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合规的核心要义是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不触“底线”、不碰“红线”,这就要求合规管理具备相应的严肃性和独立性。
《办法》对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给予了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等,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设定相关义务。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也需对合规管理工作承担责任。“金融机构要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将合规管理有机融入公司治理体系、运营管理架构和业务流程,这就要求合规必须从高层做起,高位推进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是否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金融机构人员职数、资源配置等现实情况,允许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或者由金融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履行《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岗位职责,在岗位调动前,不受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无需重新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从高层做起培育合规文化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的迫切需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金融业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实践探索也在持续深化。现行相关规定的印发时间较早,不能有效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制度执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办法》,旨在切实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除了设置合规官等岗位,《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合规履职从高层做起,培育合规文化,提高全体员工合规意识,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氛围。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娄飞鹏表示,董事、高管人员等具有较大决策权,对金融机构内部制度规则建立、合规文化培育等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董事、高管人员等实施严格的合规管理,对其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
此外,《办法》也对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在合规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即业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办法》要求:业务部门主动做好日常合规管控,管好业务的同时也要管好合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合规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机构经营管理合规性的审计监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机统筹、有效衔接,形成合规管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