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改蓉在第二届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论坛暨第41期国资大讲坛上表示,赋予董事会更多经营决策权是公司法的修法趋势,同时董事也将承担更多义务与责任。
胡改蓉表示,股东虽是公司出资方,但在公司经营中,董事的商业经验或更丰富,专业度也更高,相较于股东会,董事会更有利于做出契合公司需求的商业决策。此外,2023年底修订的公司法比此前更重视ESG理念,公司的经营决策需要从股东、职工、消费者、环境等多角度考虑问题,而非仅仅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在现代公司法框架下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基于公司经营决策的专业性、效率性、相关主体利益的考量,经营决策权开始慢慢向董事会转移,这也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
在经营决策权向董事会日益扩展方面,胡改蓉举例道,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股份公司允许了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当然,因该事项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因此公司法规定需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
“我们以往认为,公司增资扩股涉及股东权利的根本性变化,只要是增资扩股就需要股东会表决,且需三分之二以上的高比例通过,以此保护股东的切身利益。但随着公司经营环境日益复杂,我们又会发现,可能在公司股权融资的时间节点选择、融资对象、融资金额、融资价格等方面,董事会比股东更加了解市场和融资环境,更适合做出有利于公司融资的商业决策。”胡改蓉说。
胡改蓉也提醒,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董事会越来越多的权利,但相应地,董事也要承担越来越多的义务和责任,以实现法律上的权责利统一。董事要特别注意股东的出资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胡改蓉表示,董事还要注意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减资、抽逃出资、违法财务资助等情况,给公司带来损失,有过错的董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公司退出市场环节,董事也要注意及时启动清算。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因公司解散后长期不清算进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也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