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合规履职从高层做起,培育合规文化,提高全体员工合规意识,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氛围,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据悉,《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和监管主体。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并细化了具体岗位职责。要求相关人员做好高层引领,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保障合规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落细。此外,《办法》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并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考虑到各金融机构人员职数、资源配置等现实情况,允许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或者由金融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不分管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由行长(总经理)兼任的,豁免任职资格条件,不需要取得任职资格许可。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此外,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履行《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岗位职责,在岗位调动前,不受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无需重新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对合规管理部门,《办法》明确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包括制订合规规范,推动合规规范的有效执行,检查、评估合规规范的执行状况,预警、识别违规行为,组织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等步骤,厘清了合规管理的基本工作逻辑。
另外,金融机构设置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共同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决定设立一个或者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办法》对此不作干预。
此外,《办法》明确业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要求业务部门主动做好日常合规管控,管好业务的同时也要管好合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合规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机构经营管理合规性的审计监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机统筹,有效衔接,形成合规管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