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记者梁银妍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12月27日就新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披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下称《信披内容与格式准则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下称《信披内容与格式准则3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本次修订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并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还补充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规定,此外结合了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作调整完善,并与新公司法相衔接,调整了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表述。
《信披办法》吸收了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比如风险揭示方面,明确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行业经营信息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方面,明确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披办法》还强化了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完善承诺对象范围等;同时结合法律最新要求作了适应性调整,将监事会相关职责履行主体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
修订后的《信披内容与格式准则2号》更加突出重点信息。具体而言,细化了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包括“营收扣除”披露要求、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披露要求等;完善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比如要求报告期内被实施ST、*ST的公司以及贸易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和交易额;强化了公司治理情况披露,比如强化无实际控制人披露要求,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披露要求等;以及优化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
同时,冗余信息有望进一步减少。《信披内容与格式准则2号》根据投资者阅读习惯,调整篇章布局;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整合部分章节,当前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较少,考虑将优先股相关情况整合进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不再以单独章节披露。
为使投资者更清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信披内容与格式准则3号》要求,对于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后的净利润指标;同时完善了新增业务披露要求,提高重要新增非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要求说明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并充分提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