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显示,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银行应当及时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根据《办法》,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本行境内、境外机构和个人客户(以下统称交易主体)存在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应当监测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外汇风险交易行为,是指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是指与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银行应当及时通过其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办法》要求,银行应当制定和完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的身份、行为以及交易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局发布的法律法规、风险提示、外汇风险交易特征等;二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发布的跨境业务相关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三是银行外汇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交易主体群体、交易特征,以及本行外汇合规风险的情况;四是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银行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前,应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对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确认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
《办法》还指出,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应当说明本行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分析过程、分析结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对于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银行直接报送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
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交易主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必要时向交易主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一是提高该交易主体外汇合规风险等级;二是对该交易主体后续外汇业务采取强化审查措施;三是明确与该交易主体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提升审批层级;四是限制与该交易主体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五是合理限制该交易主体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六是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交易主体为基本单位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运行、人工分析与识别、报送等提供保障。
银行应当将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信息保存应当完整准确、不可篡改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外汇管理部门正在调查的涉嫌违规行为,且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银行应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
《办法》提到,银行未将规定的相应外汇风险交易信息作为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进行报送,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勤勉尽责对该交易信息进行人工识别、未报送理由具有逻辑性和合理性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前述《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背景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其中,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展业办法》提出,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