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
来源:证券时报网
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监会12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远程办理申报。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三部门曾在2009年12月发文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公告》对相关征管服务进行优化。《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告》明确,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公告》还要求,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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