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7方面17项举措,包括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等。
专项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为地方政府融资用于某些专项具体工程,在加强隐形债务管理后,日益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融资方式以及中央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工具。但是,在过去几年,一些地方暴露出专项债券资金闲置、使用效率低、使用不合规等问题。其成因复杂,一方面,相关部门审批项目时流程较长以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使用项目资金时也会受到诸多约束。一系列因素导致专项债从发行到使用的整个链条上,各方往往会采取较谨慎态度以避免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些项目的实施效率。
2025年,我国将全方位扩大内需,中央提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扩大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而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各项工作能早则早、抓紧抓实,保证足够力度”。在这种背景下,《意见》在专项债提前批下达前发布,扩大了投向范围、优化了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有利于加速落地,对全年经济开局起到支撑效果。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意见》对专项债投向与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进行具体而明确的“清单管理”,这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此次进一步细化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能够避免专项债券资金被用于低效益项目或不符合规定的领域或用途,防止专项债资金被低效使用或滥用,同时,规定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负面清单”有利于扩大投向范围,缓解近年来专项债发行中面临的部分地区缺乏符合条件项目的问题。
在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意见》实行了“正面清单”管理,并提高了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正面清单”主要聚集于两类项目,一类是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促进地方政府投身于高质量发展;第二类属于城市更新有关领域。该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撬动资金杠杆、放大专项债投资带动作用。
《意见》向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十省份(含计划单列市)以及雄安新区下放了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这些试点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具有较强的地方财政能力和债务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水平也有更多项目需求。给予这些地方更多权限,也是激励这些经济大省(市)发挥挑大梁的作用。
应当说,通过改革,有利于借助专项债工具调动地方积极性。这是因为下放审批权并明确清单管理后,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实际需求与发展重点审批实施项目,增加了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上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让债务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实现稳投资、稳经济的目标。
当然,《意见》在下放审批权限、扩大适用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不因为效率而淡化财政纪律。《意见》在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与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等方面作出要求和部署,对试点地区进行跟踪检查,定期核查专项债券使用情况,加强专项债券审计监督等,以确保试点工作稳定运行,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