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将迎新规范。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是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把好“入口关”,提高董事和高管队伍质量,从而提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保证金融业健康稳健运行。
相较于现行相关规定,《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
例如,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出现“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等条件。
提出规范性要求的同时,《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原则,适度简化、优化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例如《办法》明确,具有董事(理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在任职后五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一年内拟任同质同类机构同类职务的人员(如一家农商银行副行长调任省内另一家农商银行副行长),其任职资格管理由核准制调整为报告制,将减轻金融机构工作负担,提高董事和高管人员选任效率,也节约了监管资源。”董希淼表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加快、董事和高管人员交流频繁的当下,上述要求和流程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业内专家表示,总体上看,《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能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经营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强监管要求,将有助于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