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征求意见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秉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同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对于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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