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新迅达(300518)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吴成华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公告,新迅达及吴成华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吴成华立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新迅达、吴成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年1月至8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666.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9%。其中2023年1月至6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9654.83万元,期末余额4417.11万元,分别占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6.11%、2.79%。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755.53万元,占2023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4年4月28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广西证监局认为,新迅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拟决定:
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新迅达成立于2006年,并于2016年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包括直播电商业务、电商直销业务及矿产品业务等。公司控股子公司“盛讯云商”以休闲零食的直播带货业务为主。
公司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新迅达实现营业收入1.00亿元,同比减少53.5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91.88万元,上年同期为-747.51万元。
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时12月26日13时许,新迅达涨6.11%报11.99元/股,总市值23.9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