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住建局公布了《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同步发布问题解答,向市民详细介绍如何申购配售型保障房、售价如何确定、可否申请两套房子等焦点内容。
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房采用网上申请方式
市住建局介绍,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销售公告—网上申购—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资格审核—摇号确定选房顺序—选房认购—签订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
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用网上申请方式。项目推出供应时,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发布销售公告,明确申请条件、申请网址及申请时间。主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上网不便的家庭,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办事指南所列材料,前往户籍或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协助网上申请。
申请家庭网上申请时,系统自动读取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包括户籍、身份证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学历、学位、房产等。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数据或申请家庭对读取数据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需上传相关材料。
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房
如果申请家庭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请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请条件,是否可申请两套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市住建局明确表示,不能。《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仅限购买一套。”因此,申请家庭同时符合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条件的,网上申请时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审核部门根据该家庭所选定的家庭类型审核其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结合推出供应房源数量、项目意向登记情况、其他项目销售情况等因素,按照推出供应房源的一定倍数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不同项目的资格审核家庭数量不同,具体将在该项目的销售公告中公布。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数量的一定倍数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并在销售公告中发布。申请家庭数量不超过公布的资格审核数量的,全部申请家庭均可参加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数量超过公布的资格审核数量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并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布。
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一定比例定价
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售价如何确定?首先,由建设运营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测算项目销售基准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销售基准价覆盖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其次,以销售基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销售价格,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其中,单套房屋销售总价=项目销售基准价×(1±上下浮动比例)×单套房屋建筑面积。
热点问答
问:主申请人户籍和就业分别在本市不同区,由哪个区负责资格审核?
答:户籍所在区。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如户籍和就业在不同区,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主申请人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问: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办公场所所在区吗?
答: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就业单位的注册地或办公场所所在区。主申请人在同一就业单位的多个办公场所工作的,应在申请时申报常用办公场所所在区。
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选房顺序号靠后未能购房的,下一批次项目申购时资格审核结果还有效吗?
答:无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失效。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家庭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的规定,考虑到申请家庭婚姻、就业、自有产权住房、社保等情况动态变化,资格审核结果仅当次有效。申购家庭未能购房的,在后续房源推出时,需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问: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购资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申请家庭所处申购环节的不同,其申购资格处理情形如下:
1.网上申请期间,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在申请网站选择放弃申请,按照变化后的家庭情况重新申请,审核部门按照最终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2.申请受理后、选房认购前,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报变化情况,根据审核结果选房认购;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
3.选房认购后、签订合同前,按如下情形分类处理:
(1)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
(2)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家庭,主申请人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配偶不视为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问:主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需全职在穗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其他人才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自有产权住房等时间的计算,以销售公告发布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举例说明:如销售公告于2025年9月15日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要求如下:
1.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如在2025年8月31日(含)前未年满50周岁的,需满足2022年3月至2025年8月(42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
2.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如在2025年8月31日(含)前已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
3.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在保状态,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购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或由本市用人单位出具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4.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具有硕士学位的,于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18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
5.其他人才家庭应满足于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30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