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监高原“三长”结构生变?金融监管总局发文通知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由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12月25日正式对外发布。《通知》已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这意味着,传统的银行董监高“三长”结构被进一步优化。“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在该位负责人看来,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而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能否转任独立董事的问题,据金融监管总局该位司局负责人解释,《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
“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金融监管总局该位司局负责人强调道。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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