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 要对每只已投资金融产品开展持续跟踪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应用指引(4-6号)》指出,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对每只已投资金融产品开展持续跟踪,妥善保存跟踪记录与资料。对于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发生调整,以及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金融产品管理人、进行调查、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等应对措施。
《应用指引(4-6号)》指出,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出现重大投资风险时,保险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审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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