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任职新要求出炉。
证监会12月20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下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下称“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备案程序。
《指引》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需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同时,要求经营机构对拟聘任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考察,对存疑事项应当与监管部门沟通;此外,主要股东应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
为进一步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对未作审慎考察、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细化董事长、总经理专业胜任要求
建设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队伍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证券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完善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
而经营机构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以及合规风控中起到核心作用,聘任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是其任职条件中受到重点关注的一项。
在现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对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要求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据了解,《指引》在《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了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坚持专业门槛,细化对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确保其专业能力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具体来看,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同时做出“新老划断”安排,明确要求适用于《指引》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规则发布前已任职的证券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需适用。
《指引》旨在通过强化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资质要求,督促经营机构择优审慎确定人选,有利于提升其履职尽责能力,推动经营机构提高治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运营。
审慎考察、加强沟通、从严监管
自2022年《管理办法》实施后,经营机构的拟聘董监高人员从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并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营机构应当进行更换。
此次《指引》进一步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并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主体责任。
《指引》要求,经营机构在聘任董监高人员前应当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拟聘任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避免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进行任职备案时被监管要求更换,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
《指引》明确适用于《高管办法》第56条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指引》起草说明指出,监管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督促经营机构加强人员聘任管理,切实把好“关键少数”任职备案关口,并加大对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引》强调,对未作审慎考察、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有力传导严的监管导向。
此外,为推动经营机构主要股东与监管部门加强在董监高提名方面的沟通,促进合力发挥,切实有效避免因主要股东不了解监管要求导致提名不符合条件人选,《指引》还在起草说明中明确,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指引》相关规定告知公司主要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