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指引》进一步细化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并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通过强化经营机构人员管理,进一步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细化任职条件
推动提升经营机构治理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新“国九条”要求完善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队伍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证券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影响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的“关键少数”。
根据《指引》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同时,作出“新老划断”安排,明确要求适用于《指引》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
业内人士表示,《指引》落实中央会议精神,在《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坚持专业门槛,细化对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确保其专业能力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资质要求,督促经营机构择优审慎确定人选,有利于提升其履职尽责能力,推动经营机构提高治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运营。
完善任职备案程序
优化协作发挥合力
在任职备案方面,《指引》进一步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主体责任。
《指引》强调,经营机构在聘任董监高人员前,应当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避免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指引》在强化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把关要求的同时,强调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作审慎考察、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有力传导严的监管导向。
此外,《指引》还明确了适用范围,要求《高管办法》第56条规定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比照适用《指引》规定。同时,为防止经营机构主要股东因不了解监管要求提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指引》在起草说明中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及时将《指引》相关规定告知公司主要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推动主要股东与监管加强沟通、发挥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