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行业主要企业达成自律共识后,其落地和执行效果备受外界关注。
目前,反映企业是否自律的表现是,在最近一两个月组件采购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的光伏企业的投标价格是否参照了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所公布的月度最终组件含税成本价格。
12月19日晚间,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公布了12月光伏主流产品当前成本分析情况。根据该协会测算,受丰水期结束,企业开工率调整等因素影响,当前,在各环节不计折旧,硅料、硅片、电池片环节不含增值税的情况下,本月度最终组件含税成本(含最低必要费用,下同)为0.692元/W。
这一价格相较于前两个月的价格有所提升——今年10月、11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公布的当月光伏组件含税成本分别为0.68元/W、0.690元/W。
虽然上述价格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主要起到供市场和政府监管部门参考的作用。但是在光伏产业非理性竞争现象十分严重的当下,这一价格仍被市场主流声音视作重要的参照依据。
然而,现实的自律情况往往并不完满。
协会“四问”低价中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针对上述成本价格的测算,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提及了一场在今年11月1日召开的成本模型专家论证会。在这场会议上,专家一致认为,“成本模型对成本要素进行了综合考量,结构完整,设计合理;数据的收集范围具有广泛代表性,体现了先进光伏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水平;成本数据的收集及上报,将对主管部门了解行业情况、加强行业管理提供重要工具;对于统一行业认知,抑制光伏产品低于成本价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就在近期的一场国央企光伏组件采购招标项目中,上述最低成本价受到了直接“挑战”。
2024年12月17日,新疆电力巴州发电公司国能巴州抽水蓄能项目配套博湖县60万千瓦光伏项目光伏组件设备采购项目进行了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虽然该项目所招标的组件规模并不大,仅为600MW,分为两个标段,拟采用N型610W及以上单晶硅双面双玻光伏组件,最终入选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令人大跌眼镜。
公示信息显示,标段一的两位中标候选人分别为上海电气集团恒羲光伏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昱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单价分别为0.625元/W、0.631元/W;标段二的两位中标候选人分别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昱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单价分别为0.629元/W、0.631元/W。
12月18日晚间,针对该项目的中标情况,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文“四问”:项目是否严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是否依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排除最低价投标?是否按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选择全生命周期性价比最优?是否形式主义?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文章,透露了上述项目更多的投标价格细节信息。例如,该项目所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0.6313元/W;16家投标企业中,11家一二线光伏组件企业投标价格均在0.6900元/W以上(含0.6900元/W)。
而最终的公示结果显示,招标单位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依旧坚持选择了限价内的报价单位,甚至选择了报价最低与次低的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试问,项目最高限价比我们测算的最低限价还低了近10%,在当前光伏制造行业已陷入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想必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的成本测算也是具有合理合法依据,但差距如此之大,我们也想知道计算依据是什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文质疑。
截至发稿时,国家能源集团以及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等主体,未对上述项目中标情况以及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质疑作出回应。
低价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这并非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第一次针对具体的光伏组件采购项目发文讨论。
12月11日晚间,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在官微上发布《泾渭分明龙头与骨干企业不再打“价格战”——观中国电建2025年度光伏组件框采投标企业名单有感》的文章,署名为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执行秘书长刘译阳。
该文章虽然远不及上述文章言辞犀利,但亦对另一个备受业内关注的中国电建2025年度51GW光伏组件采购开标情况进行了讨论。
竞争法专家、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应当肯定行业协会及时就本行业存在争议的招投标活动提出质疑是履行行业自律的职责所在。对此,相关招标方也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招标活动的合规性作出说明,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与上述招标事件密切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向记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价格竞争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如果规定了最低投标限价,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导致价格机制失灵。”付永生指出,“行业协会可以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发展。通过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不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瑶曾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应当以“企业个别成本”还是“社会和行业平均成本”作为认定标准的争议。“目前,相关司法裁判实践中,主流观点是以‘企业个别成本’为投标企业‘成本价’认定标准。即招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做到更低的价格。司法实践中尊重企业个别成本,也尊重企业的自由、良性竞价。”
事实上,招标方如果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其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采购商品,也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目前光伏发电业务具有一定的区域属性。因而,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很可能在消纳区域内的光伏发电市场具有单一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刘旭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情况,行业协会或者希望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光伏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或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合理低价进行采购的行为。有鉴于此,相关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在开展招标活动时更应注意反垄断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