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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02:42:29 股吧网页版
【资本策论】 应规范协议转让中接盘方代持行为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熊锦秋

  11月以来A股多家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协议转让,受让方基本都是私募基金,但据称部分私募机构接盘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存在代持行为。笔者认为,此类行为或许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据报道,上述操作模式,一般协议转让股份会在5%以上,但不会超过太多,前期私募机构会支付对应股权价值的五至六成资金,大股东根据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减持完成后,收益部分大股东分给私募机构10%—15%。也即股权并没有实际转移,而是协议代持。

  协议转让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一样,也是一种减持方式,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移到第三方再在市场进行减持,或有以下好处:

  一是可以减轻市场的担忧。按减持规则,协议转让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因此协议转让减持对市场的冲击效应弱于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对此投资者压力感不大,而且大笔股权转让有时还是市场的热点炒作题材。

  二是可以规避减持信披约束及加快减持速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1%、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但第三方接盘5%以上股份之后,先减持到5%的临界点以下,暂停几天减持,然后减持就可不受约束,包括无需对减持进行信息披露,敏感期也可减持等。如果多几个私募产品接盘,更可加快减持速度。

  三是可以规避不得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情形。减持新规规定,分红不达标、跌破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跌破发行价的,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但在这些情形下,控股股东等仍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在股份转移到第三方名下后,就可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了。

  大股东将部分持股协议转让给私募基金代持,然后再行进一步减持,私募基金起到“通道”作用并为此收取一定好处,大股东支付好处费、由此获得减持便利及相关利益,但市场规则却遭到破坏,由于代持等信息不公开披露,普通投资者也或为此付出相应代价。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是否合法合规?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不过,哪类代持不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明确。

  大股东、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由私募基金代持,代持信息予以隐瞒,披露的股东名字为私募基金,这难以保障股权清晰,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信息如实披露义务,也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等出现错误,应不属于合法合规代持。

  为规范和遏制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由私募基金代持现象,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协议转让也应建立慢走规则。既然协议转让也属于减持,那就不能允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随便一把就清仓减持。清仓协议转让可以方便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但是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不能以方便控股股东获得控制权溢价为导向,而应引导大股东兢兢业业把公司经营搞好,搞不好就自然退市。可规定1年之内协议转让最多减持10%。

  二是协议转让受让方也应继续遵守大股东不得减持情形等规则。受让方在持股满6个月之后,是否允许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应视此时出让方(大股东)是否存在禁止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若存在,受让方与出让方一样,需要遵守相关禁令。

  三是明确合法合规代持的情形。应以不得代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原则,只有在极为特殊情况下可以代持,且必须公开披露,对此监管部门应出台细则。代持方与实际持股的大股东,应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进而遵守减持、信披等方面规则。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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