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整合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方案明确实施路径:以省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以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河南站)为主体,整合功能相近的各类融资服务平台,打造全省一站式融资服务总门户,同步接入国家平台网络,实现更大范围信息共享、更高水平专业运营、更多领域功能覆盖,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助力银企精准对接,显著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便利性,有效纾解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方案提出:
加快整合省级融资平台。
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功能相近的省级融资服务平台,整合后统一为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将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一期项目)整体划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省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项目(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二期项目)业务应用需求方变更为省发展改革委并由其统筹建设,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同步整合省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省“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功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平台整合后,原平台涉及的政策业务事项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融资服务由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统一提供。
同步整合市、县级融资平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本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各地原则上保留一个市级平台。
县级平台原则上依托市级平台搭建,确需保留的不得超过一个。
整合后的平台应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不得以相互联通、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等代替整合。
市、县级平台要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整合,整合后统一接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
鼓励有需求、有意愿的地方依托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搭建模块,为本地提供融资服务,不再单独建设平台。
河南省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要求,整合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路径
按照“集中归口、集聚信息、集成服务、集约建设”原则,坚持地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功能定位,以省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以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河南站)为主体,整合功能相近的各类融资服务平台,打造全省一站式融资服务总门户,同步接入国家平台网络,实现更大范围信息共享、更高水平专业运营、更多领域功能覆盖,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助力银企精准对接,显著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便利性,有效纾解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一)加快整合省级融资平台。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功能相近的省级融资服务平台,整合后统一为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一期项目)整体划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省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项目(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二期项目)业务应用需求方变更为省发展改革委并由其统筹建设,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同步整合省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省“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功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平台整合后,原平台涉及的政策业务事项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融资服务由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统一提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省委金融办、人行河南省分行、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同步整合市、县级融资平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本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各地原则上保留一个市级平台。县级平台原则上依托市级平台搭建,确需保留的不得超过一个。整合后的平台应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不得以相互联通、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等代替整合。市、县级平台要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整合,整合后统一接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鼓励有需求、有意愿的地方依托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搭建模块,为本地提供融资服务,不再单独建设平台。(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强化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一站式融资总门户功能。以省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充分利用省、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领域业务系统,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建设河南省金融信用信息主题数据库,并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向各地和有关部门共享。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信用服务,各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其他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
三、加强平台规范管理
(四)统一平台数据标准。统一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标准、服务标准、共享接口规范等通用性标准,降低接入机构对接成本。加大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力度,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完善数据校验、监测、防篡改等机制,解决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共享频率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
(五)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机构入驻、平台对接、信息归集、信息共享等管理规范,有效保障信息安全。加强接入机构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获取信息的用途或使用范围。信用主体认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六)推进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坚持“政府+市场”双驱动,按照“金融属性、公益功能、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模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数据科技企业作用,通过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拓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多维度丰富信用数据,多场景挖掘信息价值,为企业精准画像,开发深度信用报告、金融风控模型等市场化增值服务,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从单一的政银企数据对接向金融服务产品综合开发转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
四、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和应用场景
(七)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实际需求,拓展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广度和深度。支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设信用信息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安全、可控的方式开发应用敏感数据,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鼓励金融机构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等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金融监管局、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
(八)拓展大金融服务格局。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分专题开发相应的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行业信用信息,推出细分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融资担保、保险、天使风投创投基金等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贷、投、保、担、补”联动机制,聚焦重点项目、创投基金备投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制造业科技型企业融资等,开展常态化项目融资对接服务,推动资金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健全“政策找人”机制,推动金融便民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九)带动发展信用经济。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共享数据,推动信用服务业与现代农业、制造业、金融商贸、交通物流、数字经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信用服务机构,壮大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信用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工作协调,确保整合期间平台原有功能不受影响。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负责推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开发线上信用融资产品。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本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加大融资信用服务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知晓率、使用率。要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成效数据统计和定期通报制度,聚焦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贷款规模、入驻中小微企业覆盖率、获贷中小微企业占比等关键性指标,加大工作调度和督促力度。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推动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