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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22:20:20 股吧网页版
大华所及相关人员被警示 涉东方通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风险评估流于形式等多项问题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12月17日,北京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或“公司”)及刘文豪、徐文博、陈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通”)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存在审计过程中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审慎、风险评估流于形式、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大华所及相关人员执行的东方通2022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更正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3〕001038、〔2024〕001600号)进行了检查。经查,大华所及相关人员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1.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审慎。2022年度更正财报审计时,公司收入下降、由盈转亏,大华所及相关人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高于2022年度财报审计对应的重要性水平,合理性不足。

  2.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对部分风险因素判断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如融资情况、管理层拥有的重大经济利益、管理层诚信等事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在收入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中,个别样本存在异常,大华所及相关人员未充分关注并直接得出控制无异常的结论,依据不充分;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中,个别控制点测试样本量明显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及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地址信息向某客户发函,该客户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与大华所及相关人员底稿中另一家客户联系人一致,底稿未记录对前述异常情形的关注和应对。个别被函证单位公开查询的地址与大华所及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提供信息确认的发函地址存在差异、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存在差异,大华所及相关人员未对差异进一步关注和说明。

  2.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个别合同印鉴明显异常、与同类可比合同差异较大、合同服务内容和成果约定不明确等情况。未充分关注访谈中了解到的客户招投标要求与实际做法差异情况,未执行查找公开招投标信息等进一步审计程序。

  3.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管理层预测营业收入时将3项合同重复统计导致收入高估的情况。未对管理层预测营业收入增长率畸高予以充分关注和合理性分析。评价专家工作相关底稿个别记录与实际不符。

  4.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个别子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迁徙率大于100%的异常情况,未识别出相关计提方法存在错误。在合并层面,通过对比同行业计提比例后得出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无异常的结论,依据不充分。未充分关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划分是否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报告及底稿记录方面

  2022年更正财报审计中,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未准确体现大华所及相关人员的应对措施。底稿中存在多处记录错误、遗漏或不规范的问题,如多份客户访谈纪要中无访谈人签名,出现日期错误、数据错误,部分归档底稿内容明显不适用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所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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