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国务院总理李强指出:现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规则、强化执行约束,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通俗地说,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规定的范围很大吗?举例来说,有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设定在1万~20万元之间,这就存在不小的伸缩性。
如果行政裁量权运用失当,就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也十分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手段。正如上述国务院专题学习会所强调的那样,现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一直被强调,包括行政裁量权方面。《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
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3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等。
为什么要再次以国务院专题学习会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作进一步强调?其中重要原因应该包含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趋利性执法现象有所抬头,影响到了执法环境的持续改善,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有的过分执法甚至到了决定执法相对人“生死存亡”的程度。
还包括“远洋捕捞”和“近海捕捞”等严重侵害个人和企业利益情况。“两海捕捞”违法违规特征更加显性,行政裁量权方面的滥用则有些隐性。但两者造成的严重危害是可以等同的。
上述国务院专题学习会强调,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强化监督是制止滥用行政执法权力、趋利性执法的重要途径。监督包括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
其中十分重要的是关注和监督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没有了利益方面的“驱动力”,就等于釜底抽薪,逐步形成合法合理合情的执法环境也就能水到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也将会得到有效避免。
加强监督旨在惩前毖后。明年将开展的规范执法专项行动目的之一就是惩前毖后。与“毖后”相较,难度更大的是“惩前”。乱罚款、乱扣押、乱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已经造成的危害需要用更强有力的手段加以纠正。
今后,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这是将来要努力的方向。
总之,阻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的,在于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并由此滋生出趋利性执法等诸多乱象。解决的途径也应该由此着手,既要严格完善基准制度,更要加强监督,还要畅通行政执法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渠道,从而实现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