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界定养老金融内涵和外延,明确养老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12月13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在养老金融的定义上,《指导意见》指出:“养老金融是综合运用信贷、保险、债券、股权、理财等金融工具,满足社会成员的多样化养老需求,服务银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总和,包括养老金管理、银发经济融资与风险管理、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及老年群体金融权益保障等。”
目标方面,《指导意见》明确2028年和2035年养老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从支持不同人群养老金融需求、拓宽银发经济融资渠道、健全金融保障体系、夯实金融服务基础、构建长效机制等五方面提出16项重点举措。
明确养老金融内涵与外延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约占13.5%,人口结构正在向着深度老龄化社会发展。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发展养老金融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的重要环节,是解决我国“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社会问题的必要条件。
实际上,从国际层面来看,此前无论是国际监管组织还是发达经济体的政府部门都并未提出“养老金融”的概念。
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部分发达经济体面对老龄化问题时其经济社会发展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养老产业和养老服务业都已相对发达,其所关注的所谓“养老金融”更集中于养老金(Pension)管理和保值增值方面。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与发达经济体不同,我国面临着相对严峻的“未富先老”等问题,在人口快速老龄化的过程中,养老产业尚待进一步发展。因而,我国的养老金融内涵和外延与境外发达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异。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8年,养老金融体系基本建立,养老金融产品和业态逐步丰富,养老金融意识普遍形成,养老金融供给水平有效提升,人民福祉得到有效增进。到2035年,各类养老金融政策效果充分显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精准高效、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更加成熟稳健,基本实现中国特色金融和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此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养老金融确定为“五篇大文章”之一。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养老金融重要性凸显。”董希淼称,《指导意见》对指导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更好地促进中国式养老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做好养老资金储备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大众养老财富储备意识和养老规划意识仍有提高空间。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此前发布的《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4)》显示,约55%的受访者具有进行退休规划的意识,约30.8%为实际付诸行动者;6.8%的受访者有完整规划、有明确的养老生活目标,并为之做了财富储备。
《指导意见》要求,要增强年轻群体备老意识,积极培育社会公众养老金融理念,切实提高养老金融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加快培育投资顾问团队,提供养老金融咨询和规划服务,结合个人财务现状和预期养老水平测算养老资金需求并设计配置方案。针对中青年群体理财习惯、消费观念和收入水平,面向预防性、长期性养老需求,研发吸引力强、兼具稳健性和收益性的养老金融产品。加强特定养老储蓄、商业保险年金、养老理财、养老目标基金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人群的个性化养老需求。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第一财经表示,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可注意推动居民将短期储备向中长期储备转化,更好满足养老需要。财富规划在其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方面,养老财富规划应注意让居民更好认识老年阶段生活开支的规模和不确定性,让他们减轻对养老金融产品在投资风险和流动性上的顾虑。另一方面,注意通过准入、佣金管理、培训、处罚等监管手段,提升财富管理顾问对客户的忠诚度、职业的专业性。
金融机构迎新机
在养老产业金融领域,《指导意见》强调需要扩大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和产业集群发展的信贷投放,为银行在直接融资以及间接融资领域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园区金融、科创金融以及投行创新产品的发展机遇。
在养老服务金融领域,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可进一步考虑引导不同类别客群通过养老财务规划安排好替代性收入,将综合养老金融咨询服务切入各类场景,以提升居民养老金融的获得感,并以此作为中间业务收入拓展的重要途径。
鲁政委认为,在此背景下,获得养老金第一支柱托管、投资管理等资格的机构或将扩容,由此将为金融机构带来新的机会。
王向楠称,养老首先是事业,需要持续增加财政投入和进一步的税收优惠。要通过改进产业配套政策,创新金融工具,完善考核规则,促进金融部门大量投入资金。在中高层次的养老领域可以更多地让高效的企业盈利,以促进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入,或有助于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
董希淼建议,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应着眼于养老市场长远发展,构建更为完善的养老金融体系,抓住存款、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挖掘养老金新产品和新产业,推动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缓解我国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的同时获得自身发展。财政、税务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产品准入等方面采取更多的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推出适老性金融产品,有效支撑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作用发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