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13日讯(记者彭科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义不容辞。
12月13日,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工作指引(试行)”,首次明确指出对“消保不力”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采取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
依据公开信息,这也是年内首个出台的省级层面的金融消保监管联动执行文件。
山东:八类情形将被监管重点关注
今日上午,山东金融监管局发文称,为进一步压实辖内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系统性、前瞻性、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金融监管局明确指出,符合以下八种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重点关注对象,进一步强化联动措施。
一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结果不佳的,包括:银行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级结果为三级及以下,或排名处于后10%(含);保险机构在三级及以下,且排名处于后10%(含);评级结果较上次出现级次下调的;同类机构排名或评级结果档次连续两次下降。
二是信访举报投诉总量、相对量等指标在同类金融机构中持续靠前。
三是信访举报投诉矛盾纠纷化解率在同类金融机构中持续靠后。
四是因保护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导致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
五是因存在相关问题年度内被监管部门采取常规性一般监管措施频次明显较多,或被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
六是对监管提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意见、整改要求落实明显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
七是因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导致产生信访积案且长期未能有效推动处置。
八是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机构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存在较大风险。
相关情况纳入董监高履职评价严重者可采取各项措施
财联社记者注意点,《指引》还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情况纳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自评体系,明确评价标准与指标权重。 “监管部门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察谈话必谈内容”。
另外,《指引》还明确,对于未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关于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建设、情况报告、问题整改等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采取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总局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高度关注。11月初,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第一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席会议。会议强调,督促金融机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还指出,该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正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