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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5 06:49:50 股吧网页版
超级知识产权公司一年状告数百家期刊侵权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以来,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其分公司,对全国上百家学术期刊发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引发行业热议,被指扰乱出版市场秩序。该企业通过自有查重系统锁定涉嫌抄袭的文章,以签订协议形式从被侵权文章作者处转让取得著作权,再通过律师函通知出版社或涉嫌侵权作者提出赔偿,无果后继而发起诉讼索赔。

  多名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过往图片领域“版权蟑螂”现象的新变种,此类著作权职业批量维权的商业模式,看似合法行使著作权,对于打击抄袭剽窃行为具有一定威慑效应,但其操作方式与著作权法倡导的激励创新、增加社会福祉的立法目的仍有差距,涉嫌构成权力滥用。

  一家公司一年起诉200多家学术期刊

  工作已满三十年的严美娟未曾想到,人生第一次出庭,竟然是作为被告,代表所在单位应诉一起著作权侵权诉讼。11月5日,当她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时,看到原告提出的承担赔偿责任、收回或销毁已发行期刊的全部请求被驳回,悬着的心终于放下。

  2024年2月,严美娟所在的南通大学学报编辑部收到一封律师函,大致内容是告知学报2008年刊载的一篇论文与先前另外一份刊物发表的论文重复率较高,涉嫌著作权侵权。“收到邮件看了一眼觉得完全是诈骗,就没去理会,直到5月份,学校收到法院发来的一张传票。”严美娟说,收到传票后一下紧张起来了,所在部门开会讨论如何应对,最终决定花1万元委托学校法务来代理。

  上述判决书显示,原告超级知识产权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称(以下简称“超级知识产权公司”), 2008年《南通大学学报(医学版)》发表的《构建执行力文化——提升医药企业核心竞争力》内容与《企业执行力的缺失及提升对策》一文重复约1560字,后者于2006年5月由《经济纵横》期刊出版发表,该文作者于2024年1月22日与超级知识产权公司签订《著作版权转让协议》,转让了该作品著作财产权,授权超级知识产权公司以其名义向侵权方主张赔偿、维护相关权益。

  判决书还显示,超级知识产权公司诉请,南通大学作为被诉侵权文章刊登期刊的主办单位,未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侵害了该公司对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收回、销毁已经发行的侵权期刊,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等责任。

  “编辑部同事查询发现被侵权文章与先前发表的11篇文章有重复,自身涉嫌抄袭,这意味着原告取得授权的文章本身没有独创性。”严美娟说,2008年期刊社还没有可用的文献查重系统,很难发现涉案文章是否重复,举证时编辑部充分证明了已履行审校流程,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获得法庭认可。

  与严美娟的经历如出一辙,陈思梦供职的《金融发展评论》期刊社也因类似事由,遭遇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大连分公司起诉。“突然就接到了传票,由于被诉侵权的文章年代久远,没有留存资料,庭审时拿不出什么有力证据,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陈思梦介绍,所在杂志社也是第一次被起诉,为避免登报声明对杂志社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杂志社专门花费四五千元请律师积极应诉,最终仍被判赔偿1500元。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10月31日,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及其大连分公司今年已发起272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已开庭审理超200件,诉前调解约百件。受理法院北到吉林、南到广州、西到乌鲁木齐、东到上海,几乎覆盖全国各省区市,被告主要为行业期刊和高校学报主办单位。

  超级知识产权公司版权部负责人张嘉庆回应称,在学术领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胜枚举,他们目前对于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只是选择了一两篇涉嫌侵权的文章提起诉讼。

《江苏环境科技》杂志编辑指出他们征稿启事中的相关要求。记者郑生竹摄

  是“学术打假”还是“恶意诉讼”?

  记者调查了解到,发起大规模诉讼的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原本不享有涉嫌被侵权文章的著作权,而是以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从原创作者手中获得著作权,该公司对外宣称致力于解决权利人维权难的问题。而在一些学术期刊主办单位看来,在论文查重系统广泛使用前,期刊社难以发现抄袭剽窃问题,该公司及其分公司以此为契机,打着维护“学术诚信”的旗号开展职业化维权,以诉讼等方式从期刊社和侵权作者处“两头吃”。

  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官方网站介绍,其与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共同开展确权、查重、维权三块业务。致力于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为各机构和个人提供结果科学可靠、稳定高效的版权监测服务。登记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由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记者获取的多份法律判决书显示,超级知识产权公司所拥有的著作权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即与“被侵权”文章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有的给付1000元至1500元左右的转让费用。多家杂志社为做好应诉联系了被涉嫌侵权文章作者,核实发现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在与原作者签订转让协议时,多是打着建立所谓“公益检索库”的名义,低价诱导转让著作权,违反作者真实意图,甚至存在盗用对方电子签名签订转让协议的嫌疑,而有的原作本身也存在抄袭剽窃问题。

  “我们联系一名被涉嫌侵权文章作者亲属发现,老教授是被连哄带骗签了转让协议。”《江苏环境科技》杂志编辑朱歆莹告诉记者,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大连分公司通过邮件发送律师函告知他们,其2006年刊载的一篇论文涉嫌侵犯该公司持有的《生态文化论》专著版权。为准备应诉,朱歆莹辗转多方联系到原文作者中国社科院原教授余某某的儿子,得知其父由于年事已高,当初是用余某某的电子签名与超级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并未想到该公司是为了后期打侵权官司做准备,“他儿子表示愿意在庭审时视频连线作证,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是出于社会公益。”

  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在发给期刊社的律师函中和法庭答辩时称,公司是通过其自有的一套名为“源文鉴”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查重锁定了重复率较高的涉嫌侵权文章。多家学术期刊负责人介绍,被涉嫌侵权的论文多数发表在2008年之前,彼时还没有知网开发的文献查重系统,期刊杂志社因而难以发现刊载论文是否存在重复率较高的问题。

  “客户是挣了期刊社和侵权人信息差的钱。”委托代理北京超级知识产权公司维权事宜的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说,函告期刊社其实有两重目的,一是希望期刊社能联系到涉嫌侵权文章的作者,二是代理公司借机向期刊社推广自有查重“源文鉴”系统。记者从 “源文鉴”官方客服处了解到,按照图书专著、硕博论文、科研成果、期刊等不同检测系统,单篇论文查重检测收费30元至500元不等。

  “权属没有问题,都是花了钱买的,也与原文作者签订了协议。”张嘉庆介绍,公司当前主要是通过与论文作者签订5到8年的版权转让协议来代理维权,转让费用最多的能有七八万元,最少的也有几百元,取得授权的论文以人文社科领域含金量较高的论文为主,一般不涉及专业性过高的学科论文。“维权回款的金额很难覆盖人员工资开支,公司从2020年成立到现在,还一直处于亏本运营的状态。”

  《江苏商论》主编王波今年陆续接到超级知识产权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两封律师函邮件,被指涉嫌侵权文章的两名作者所在单位也收到该公司的情况反映。“向涉嫌侵权文章作者制造影响,使他们在单位抬不起头,进而提出调解或诉讼要求,牟取利益。”王波认为,超级知识产权公司以维护“学术诚信”为名,在全国大规模进行职业性著作权诉讼“两头吃”,严重扰乱了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不联系期刊社,也不联系侵权作者,请问怎么解决侵权的问题?”张嘉庆说,侵权方绝大多数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老师若出现学术不端,对个人来说影响很大。而出现抄袭剽窃问题,原文作者是第一责任人,找到侵权作者是为了让当事人承担责任,帮助其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如果走不通才会诉诸诉讼,“抄袭一定是作者主观犯错,这一点无可辩驳”。

  张嘉庆认为,即使当前查重系统得到广泛使用,国内学术抄袭现象依然严重,例如一些单位评职称有发论文的要求,会出现员工花钱买论文的问题,“当前学术出版行业环境需要净化,我们希望通过维权促进行业树立尊重版权的意识,侵权方该承担责任得承担责任”。

  “版权蟑螂”有蔓延之势

  受访业内人士认为,超级知识产权公司批量维权的做法,是从图片领域的“版权蟑螂”现象衍生而来,未来在视频、AI领域都有可能出现。

  重庆邮电大学数字法学系主任郭亮介绍,“版权蟑螂”是“专利蟑螂”(Patent Troll)向著作权领域的延伸,主要是指权利人基于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的作品著作权,以侵权诉讼或诉讼相要挟的方式开展版权运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

  “这种手段确实很有争议,目前缺乏相应规制手段,除非能证明原作授权是虚假的,让其丧失主张的权利基础。”一名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说,他们碰到过厦门一家专门做原创论文维权的公司,还关注过此前舆论热议的“黑洞”照片事件。“版权蟑螂” 客观上对威慑当前学术剽窃抄袭有一定正向作用,但其做法不值得提倡。

  “脏了才会有蟑螂,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蟑螂会找得到你吗?”张嘉庆认为,影印、抄袭、剽窃、盗版、假书等各种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侵蚀了原创作者利益。他所在公司未来一大发展方向是收集足够的作品建立版权运营平台,原创作者可以通过平台实现“零成本”维权,用户可以付费使用数据库获取学术领域专业知识。

  “现在外界对我们公司风评并不友好,我们也是一肚子委屈,但我们相信,等大家观念修正了、学术出版环境净化了,我们期待的版权运营,如推广使用查重系统、学术数据库,甚至组织开展相关学术讲座,都会变成现实,也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事情。” 张嘉庆说。

  也有受访人士认为,“版权蟑螂”的“槽点”在于,“版权蟑螂”实施主体多是利用著作权诉讼盈利的公司。这些维权主体甚至在诉前有针对性地受让取得版权,多针对已经、正在或者即将发生版权侵权行为的作品,它们看中的是作品带来的“诉讼价值”,而不是这些作品在市场中的实际价值。

  “一个案子调解获利大几千块钱,可以‘轻飘飘’地拿到。”一位调解过相关案件的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说,维权主体一般都是去法院起诉,法院在立案前会组织委托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进入司法程序。现在调解基本是在线调解,非常方便且成本极低。比如,公众号上养生类、科普类转载的文章,维权主体购买的金额或者获得授权的成本在50元至100元不等,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往往远高于付出的成本。

  “维权主体一般都是主张1万元赔偿,超过1万元诉讼费会很高,1万元赔偿金额的诉讼费用大概是50元,有时走简易程序费用还会减半至25元。”上述调解员说,这些公司的批量化、职业性维权行为,使得司法资源被占用,不少地方法院都疲于应对。

  “现在对于这种非正常批量维权案子我们不鼓励诉前调解,还是希望通过庭审查明原告权属是否明晰以及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但有时材料送达以后,当事人自己调解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南京一家专业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说。

  受访人士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一般不会以原告批量诉讼就轻易认定是恶意诉讼,只能具体个案具体分析,看抗辩一方能否找到关键证据。大量“版权蟑螂”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原作者著作权,但实质上是滥用诉讼手段牟取利益。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版权蟑螂’实施主体获利颇丰,而真正的创作者、原作者却获利甚少。”郭亮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寻求合理报酬,以此激励创新,而“版权蟑螂” 是以批量维权的商业模式牟利,严重背离著作权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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