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具体解读,明确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应当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晰各主体各阶段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定期检查制度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施工过程,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管理办法》将创新改革经验予以制度化。一方面,优化调整施工许可证核发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可以根据相应阶段的许可要求,单独出具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部分的审查意见。另一方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可以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提高验收效率;对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
《管理办法》细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应当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其他工程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风险预防和管理服务,保险机构出具的最终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管理办法》优化监管手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管理实际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统一融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