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澳大利亚联邦参议院投票通过了对该国16岁以下人群实施社交媒体禁令的法案。根据这一法案,澳大利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获得家长同意也不能使用社交媒体平台。
据了解,除了澳大利亚,多国正计划或已出台对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如欧盟规定,技术企业只有在征得家长同意后方可访问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法国去年提议,15岁以下未成年人如果没有获得家长许可,禁止使用社交媒体;美国佛罗里达州今年也正在审议相关法案,拟明令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
如何看待立法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这对我国实施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有何启示?
鉴于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不但可能沉迷,而且会因社交媒体发布的信息影响价值观,以及遭遇网络霸凌、网络诈骗等问题,我国在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的同时,也可将立法禁止16岁或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提上议事日程。
前不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指引各类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应用平台,对原有的未成年人模式进行优化升级。这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一方面控制未成年人每日上网时长总量、防止沉迷,另一方面让未成年人获得适合其身心发展的定制内容。
但不得不指出,切实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作用,还面临诸多现实难题。首先是对于生产企业和应用平台缺乏“强制措施”。生产企业、应用平台只要提供了未成年人模式就尽到了责任,至于未成年人使用移动互联网时是否使用该模式,则不再是平台的责任。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未成年人模式。而由于成年人模式比未成年人模式内容更丰富、更有吸引力,未成年人模式的使用率并不高。
其次是许多未成年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上网时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要求未成年人必须使用未成年人模式,有的甚至还把自己的账号给未成年人使用,以此绕过防未成年人沉迷系统。
对于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接触社交媒体,也有人质疑这是“鸵鸟政策”,认为这是无视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禁令将不利于未成年人在接触社会中成长。这样的禁令当然有其弊端,但出台禁令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当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危害大于受益时,就需要有更为严格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为此,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是,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受社交媒体的影响如何?我国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是否能做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上网?这些问题都有理性讨论的必要性,并可以启动相关立法方面的研究。
是否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与我国教育部当初出台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一样,都是权衡利弊的结果。禁止中小学生带手机进校园、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也是我国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做法。智能手机、社交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虽有国别差异,但也具有很强的共通性。因此,对其他国家采取的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措施,我国也可考虑积极借鉴。
(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