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财政部网站显示,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资金审核和下达方式等。《管理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底,旨在加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管理办法》所称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事项。
《管理办法》明确,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八大类: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从国家高速公路投资补助标准来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建安费的25%、30%、40%执行。西藏自治区投资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新疆南疆四地州、青海省投资补助标准按照建安费的70%执行。
《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审核和下达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随后续规划制定进行滚动调入调出。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符合规定且具备开工条件的规划库内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重点项目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和核定的重点项目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重点项目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
《管理办法》显示,按项目法下达的重点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项目等为工程费用),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可用于专用设施设备购置费,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项目可用于储备物资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