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下称《惩戒办法》),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共18条,对惩戒对象、惩戒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发布的《惩戒办法》都有哪些特点?首先,《惩戒办法》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坚持依法惩戒,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更具操作性。同时,《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其次,《惩戒办法》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再次,《惩戒办法》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惩戒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惩戒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惩戒办法》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设立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作为执行《惩戒办法》的核心力量,将如何认真落实并执行《惩戒办法》?从《惩戒办法》具体内容看,应从四方面努力而为:
其一,对照《惩戒办法》相关条款,严把资金关口。除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之外,将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一律实行严格限制;同时,规定惩戒对象除将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外,一律停止一切对外转账支付业务;对惩戒对象要求新开立支付账户和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一律暂停。这样可从源头上有效堵塞一切资金转出的“漏洞”,扎牢资金安全“篱笆”。
其二,严格信用惩戒,不给惩戒对象任何侥幸机会。一是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让其在全国“臭名远扬”,设置重重“障碍”,让其“诈骗活动”寸步难行;二是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建立金融失信名单提供有效依据,从而对其采取停止对外转账等支付业务活动,有效进行金融信用惩戒。
其三,搞好宣传发动,提高民众防范电信诈骗意识。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所有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设立惩戒电信网络诈骗专门机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技防投入,在提高金融识别电信网络诈骗水平的基础上,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不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形成全民惩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合力,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土壤。
其四,加强沟通合作,形成惩戒金融合力。《惩戒办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金融监管部门应携同所有金融机构建立协作平台,加强与公安、电信等部门联合行动,实现惩戒信息共享,形成高效惩戒合力。具体设想是,央行与国家金监总局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一是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健全风险防范体系,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履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告知义务,健全评估和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三是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四是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异议申诉,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最终构成一道惩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固长城”,让全国广大民众远离电信网络诈骗漩涡。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